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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城市昇鑫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2569****50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02民初2672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城市昇鑫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本金4487497.63元及截至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14882.26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2019年6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晋城市奥美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卫小霞与刘伟、被告明桂红与韩晋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对该被告晋城市昇鑫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五辆车辆以及被告卫小霞提供抵押担保的四辆车辆(抵押物范围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叛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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