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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城市昇鑫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2569****50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02民初247号
    案号 (2019)晋0502执1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晋城市聚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新市东街支行借款本金2748757.0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45910元、罚息为290.93元;剩余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2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晋城市昇鑫悦商贸有限公司、王红龙、明彩红、杨露、王玉萍、明志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对第一项中被告晋城市忻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4395元,由被告晋城市聚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昇鑫悦商贸有限公司、王红龙、明彩红、杨露、王玉萍、明志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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