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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661****25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502民初556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1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三和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580万元、利息49638.33元、逾期罚息260601.25元、复利818.73元,合计16111058.31元(截至2019年10月16日),并从2019年10月17日(含本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15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支付原告罚息,以49638.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支付原告复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市天鸿矿产品有限公司、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仙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洪斌、郑长兰、易俊对被告宜昌三和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23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宜昌三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市天鸿矿产品有限公司、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仙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洪斌、郑长兰、易俊对被告宜昌三和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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