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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桂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5576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231号
    案号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1
    发布日期 2015-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桂达欠原告50万元,被告沈桂达定于2014年11月21日前,将上述本金50万元、以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8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4400元和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589920元一次性付至原告账户。原告在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五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若被告沈桂达逾期履行,则被告沈桂达除清偿589920元外,还承担以5899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12月22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在本案本息结清前,被告杨光菊、沈俊、彭红英和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沈桂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本案本息结清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四、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和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全部由被告沈桂达负担,且已包含在上述协议中,被告不再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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