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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58****29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6369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6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告张欣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张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借款本金272,939.47元、利息包括罚息9,136.49元,合计282,075.96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8年1月25日);并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沈阳恒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前对被告张欣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欣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4元,保全费1,938元,公告费700元,均由被告张欣、沈阳恒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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