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益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仿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38937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82民初4709号 |
案号 | (2018)苏0982执12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日期 | 2018-1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00万元,并承付其中1000万元自2016年8月18日起、另1000万元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赔偿原告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6.79万元。 二、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00万元,并承付其中1000万元自2016年8月18日起、另1000万元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大丰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00万元,并承付其中1000万元自2016年8月18日起、另1000万元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赔偿原告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6.79万元的上述义务在27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40元,由原告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3640元,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大丰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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