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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益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仿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8937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民初3528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8
    发布日期 2018-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益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湘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6.7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16.7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31日按年利率17%计算;以借款本金816.7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田仿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湘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8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402元,由被告苏州益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田仿伟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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