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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州市鸿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汉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70075****33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鄂州中民二初字第00030号
    案号 (2016)鄂07执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6
    发布日期 2016-10-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戴汉清、鄂州市鸿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前偿还原告刘细南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650万元,合计3000万元; 2、请求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志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 3、先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戴汉清在鄂州市鸿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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