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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1268****610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4民初291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2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三凯连铸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37417.28元;二、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三凯连铸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737417.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74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587元,由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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