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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丙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1268****61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81民初805号
    案号 (2020)冀0481执恢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光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维修款等款项772166.25元及利息(利息以772166.25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石家庄市光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2元,减半收取5761元,由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381元,由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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