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顺住建罚〔20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居委会新耀路3号小熊电器创意小家电生产建设(大良五沙)项目一期之二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厂房三1-9轴楼板模板支撑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水平剪刀撑和竖直剪刀撑,部分纵横水平拉杆未设置,部分门式脚手架立杆支撑在水平支撑钢管上。厂房三1-9轴楼板模板搭设高度为6.9米,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我局认为你公司未严格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普通高支模施工方案》进行厂房三1-9轴楼板模板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我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拟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于11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2020年12月1日,我局收你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你公司提出,检查时厂房三1-9 轴二层楼板模板支撑体系中的剪刀撑和部分纵横水平拉杆属计划但未全部安装完成的项目,公司正在按照高支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和完善,不应被认定为未严格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听取了你公司的申诉材料,查实情况如下:厂房三的二层楼板模板搭设高度为6.9米,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其中1-9轴楼板模板支撑未设置水平剪刀撑和竖直剪刀撑,部分纵横水平拉杆未设置,部分门式脚手架立杆支撑在水平支撑钢管上等问题属实,但该部位模板工程尚未通过工程验收,仍处于施工完善阶段,未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查明,10-18轴交A-J轴二层楼板模板工程在未取得工程验收表,即未通过工程验收的情况下,现场已进行混凝土浇筑的下一道工序施工。你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我局于2021年1月4日再次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至1月14日止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居委会新耀路3号小熊电器创意小家电生产建设(大良五沙)项目一期之二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厂房三1-9轴楼板模板支撑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水平剪刀撑和竖直剪刀撑,部分纵横水平拉杆未设置,部分门式脚手架立杆支撑在水平支撑钢管上。厂房三1-9轴楼板模板搭设高度为6.9米,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我局认为你公司未严格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普通高支模施工方案》进行厂房三1-9轴楼板模板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我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拟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于11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2020年12月1日,我局收你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你公司提出,检查时厂房三1-9轴二层楼板模板支撑体系中的剪刀撑和部分纵横水平拉杆属计划但未全部安装完成的项目,公司正在按照高支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和完善,不应被认定为未严格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听取了你公司的申诉材料,查实情况如下:厂房三的二层楼板模板搭设高度为6.9米,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其中1-9轴楼板模板支撑未设置水平剪刀撑和竖直剪刀撑,部分纵横水平拉杆未设置,部分门式脚手架立杆支撑在水平支撑钢管上等问题属实,但该部位模板工程尚未通过工程验收,仍处于施工完善阶段,未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查明,10-18轴交A-J轴二层楼板模板工程在未取得工程验收表,即未通过工程验收的情况下,现场已进行混凝土浇筑的下一道工序施工。你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我局于2021年1月4日再次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至1月14日止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鉴于你公司收到我局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后,积极按期完成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我局认定上述违法情节轻微,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9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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