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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79****7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0民初9146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恢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众一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票据款全部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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