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爱众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866****784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民初1445号 |
| 案号 | (2020)辽01执13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爱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SY151012014001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592303.03元(截止2018年7月20日,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编号为SY151012014001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安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安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上海爱众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762元,由被告上海爱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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