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公(梁)行罚决字[2018]116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4月05日12时许,梁弄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余姚市**镇**路时光网咖网吧的工作人员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的情况,该情况被梁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姚市农村合作银行梁弄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5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宝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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