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375****343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205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26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款116.08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款20万元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款40万元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四、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款116.08万元的利息(以116.0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五、被告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项一至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524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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