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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来宾市恒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明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9818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11-2号
    案号 (2016)湘1121执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执行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易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菊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率自2013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被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被告来宾市恒春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百康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钱明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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