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兰(消)行罚决字〔2020〕000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承成亲子健身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57号嘉泰新时代广场三楼的温州承成亲子健身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承成亲子健身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兰溪市信用联社(全称:兰溪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2836029900777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8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8 |
| 决定机关 | 兰溪市市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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