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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兰博士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明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09****09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6495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2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归还贷款本金9800319.27元。 二、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给付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0月11日利息、罚息255235.28元、复利2180.58元,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明忠、康多薇、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兰博士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明忠、康多薇、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兰博士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573元,由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明忠、康多薇、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兰博士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57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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