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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中谷蓝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77****58X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221民初1016号
    案号 (2021)桂1221执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宣告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荣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20年6月14日的利息为1 083 730.56元,2020年6月15日起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723602171712142号《个人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约定的计算方式、标准计算到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南宁中谷蓝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陈荣洪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 386元,由被告陈荣洪、南宁中谷蓝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4 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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