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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晓晨志海广告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志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1543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70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晓晨志海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富美森新材料有限公司9997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6‰计算;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常州市晓晨志海广告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富美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000元。 三、被告翟志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翟志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晓晨志海广告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常州市晓晨志海广告器材有限公司、翟志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08元,由被告常州市晓晨志海广告器材有限公司、翟志海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苏州市富美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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