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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立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22379****8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783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5983585.59元及截止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1933243.2元、复息44310.18元; 二、被告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25983585.59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7.6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利息1933243.2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5.1%计算的复息; 四、如被告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该被告质押的广灵县同德精华化工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位于广灵县城西6公里处的面积为83509.50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广灵县国用(2007)第230109329号),及位于广灵县作疃乡第1-31幢的房产(权属证明分别为广房权证城镇字第05000129、05000130、05000131、05000132、0500013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山西方兴矿业有限公司、宋雅清对被告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06元,由被告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方兴矿业有限公司、宋雅清、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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