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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仝宗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16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广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广执字第00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灵县人民法法院
    执行法院 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2
    发布日期 2016-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胡旭旭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90170元。 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被告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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