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仝宗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116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广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广执字第001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灵县人民法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22 |
发布日期 | 2016-06-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胡旭旭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90170元。 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被告广灵县精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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