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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资规罚〔2019〕1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苍南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621.56平方米土地建设观景平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621.5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马站镇渔寮村集体;二、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21.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621.5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叁拾玖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8
    决定机关 温州市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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