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呼兰明达冷轧带肋钢筋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1170****234J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民初1425号 |
| 案号 | (2020)黑01执90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0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211,935.56元(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9月19日按照年利率12%计); 三、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日利率5‰计); 四、如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一、二、三判项中的款项,原告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出质股权(哈尔滨市呼兰明达冷轧带肋钢筋制造有限公司、董俊明、樊淑苹分别持有的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元、7043.5万元、2956万元的股权数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董俊明、樊淑苹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76.95元,由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明达冷轧带肋钢筋制造有限公司、董俊明、樊淑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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