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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冠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233****24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84民初138号
    案号 (2018)冀0684执1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19-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冠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碑店市星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8700元及利息(以48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被告河北冠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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