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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俊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578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647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5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7-02-08
    已履行 部分未履行
    未履行 未执行到位金额4,440,440.92元。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旗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2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5年3月16日,利息(含罚息)70476.25元、复息415.56元,后续罚息、复息按固定利率9.9%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旗峰支行支付律师费128127元;  三、被告赵俊英、赵丽英、赵正添就第一项、第二项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旗峰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992.1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赵俊英、赵丽英、赵正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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