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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跃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881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2民初2552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振中路支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5.8万元,并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继续付息。 二、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秦新东、宋倩倩、刘跃民、骆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6元,由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秦新东、宋倩倩、刘跃民、骆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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