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跃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881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民终494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10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日期 | 2017-09-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珂一次性偿还原告韩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三、被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珂一次性偿还原告韩磊截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160万元。】 三、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刘轲偿还韩磊截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128万元。 如果被告刘珂、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珂、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负担76260元,韩磊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0元,由刘珂、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负担76000元,韩磊负担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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