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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跃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881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民终494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1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珂一次性偿还原告韩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三、被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珂一次性偿还原告韩磊截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160万元。】 三、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刘轲偿还韩磊截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128万元。 如果被告刘珂、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珂、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负担76260元,韩磊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0元,由刘珂、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负担76000元,韩磊负担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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