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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胜达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国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727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26民初6686号
    案号 (2017)浙0726执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浦江法院
    执行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浦江万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支付利息566222.22元、罚息610853.68元(利息、罚息算至2016年9月12日止,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洪建栋、洪云霞、浙江胜达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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