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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105****207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2123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爱自然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333.96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爱自然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30333.9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沈阳梵西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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