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房)食药监食罚〔2020〕15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11条
    行政处罚内容 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7
    决定机关 房山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