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房)食药监食罚〔2020〕15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11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7 |
决定机关 | 房山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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