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 穗从 )应急罚〔2021〕执法-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事故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16日16时30许,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莱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00.00(壹佰肆拾伍万元整)。威莱公司安排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事发作业未按相关制度流程审批;未监督、教育龙正学等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龙正学等作业人员在事高处危险作业中行为,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7·16”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关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7·16”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结案的请示(文件办理通知)》;证据二: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孙华希、陈胜彪、古广群、李汝威、吴艳清、韩涛等人)、现场照片、威莱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资料等,证明威莱公司安排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事发作业未按相关制度流程审批;未监督、教育龙正学等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龙正学等作业人员在事高处危险作业中行为,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70000元(贰拾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指定账户,账号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1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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