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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从工商处字[2016]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事人: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76986513住所:广州市从化市明珠工业区伟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左大维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美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7日营业期限:2004年12月17日至2054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案件移送函(洛工商老移字〔2016〕LJ09号),举报人反映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16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市明珠工业区伟业路8号的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为查清案情,同日,经报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15年2月起,当事人在其生产并销售的威露士空调清洗消毒液、消毒液、免洗洁手液、泡沫洗手液和健康抑菌洗手液等5个系列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抑菌护健康:有效抑制99.9%细菌,保障家人健康”、“有效抑制99.9%细菌”、“杀灭99.9%细菌”、“有效杀灭99.999%的细菌”等广告内容,当事人虽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分析检测报告,但未在上述产品包装上表明上述数据的出处。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的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左大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15张;4.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提供的卫生部消毒标准专业委员会《关于产品除菌效果测试菌种问题的回复》、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微生物菌种名称等问题的说明》和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复印件共8份;6.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案件移送函(洛工商老移字〔2016〕LJ09号)1份;7.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说明》、《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未表明数据出处日用品明细表》各1份。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6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从分告字(2016)第0201608220000171-00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对产品外包装标识中使用的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暂未发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明珠工业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明珠工业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3
    决定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左大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