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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第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内容 对广西桂旭能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7807㎡,处罚1515877元,并责令恢复林地原状。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3
    决定机关 八步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彭林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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