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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应急罚〔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存在未依法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在中试服务中心销售(车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情况。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李泽愿、石玉山两人的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企业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柒拾捌元零伍分(¥11278.05),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8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1
    决定机关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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