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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儒尚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58****09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5615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39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19-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儒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薛氏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3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儒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儒尚公司负担(已由原告薛氏公司代垫,被告儒尚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薛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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