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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儒尚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艳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679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3245号
    案号 (2016)苏0621执27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0万元,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江苏紫罗兰丝乡丝绸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儒尚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艳春、费如月、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蔡庄、周冬梅对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江苏紫罗兰丝乡丝绸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儒尚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艳春、费如月、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蔡庄、周冬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江苏紫罗兰丝乡丝绸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儒尚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艳春、费如月、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蔡庄、周冬梅负担(已由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垫,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江苏丝乡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春来、江苏紫罗兰丝乡丝绸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儒尚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艳春、费如月、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蔡庄、周冬梅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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