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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东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028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06139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1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65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3264元,减半收取16632元,由被告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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