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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德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69****0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102民初4002号
    案号 (2017)鲁1102执28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8-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461000元; 二、被告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予以计付,自2014年6月10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被告已支付的部分668500元予以抵顶); 三、被告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一、二项被告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按判决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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