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5899180-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4116号 |
| 案号 | (2021)浙0481执168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要净科、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 2 0 0 0 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4月 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1 7 0 0元、诉讼费 1 2 0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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