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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和县阮桥镇彬彬文具百货店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41222MA****RG8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2民初9034号
    案号 (2021)皖1222执1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太和县阮桥镇彬彬文具百货店、闵彬彬、苗同辉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太和县阮桥镇彬彬文具百货店、闵彬彬、苗同辉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4.35%从2020年9月12日以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至还清止,罚息按年利率4.35%X50%从2020年9月12日以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至还清止)。若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视为全部债务到期。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太和县阮桥镇彬彬文具百货店、闵彬彬、苗同辉共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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