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和县阮桥镇彬彬文具百货店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2341222MA****RG8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2民初9034号 |
案号 | (2021)皖1222执17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和县阮桥镇彬彬文具百货店、闵彬彬、苗同辉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太和县阮桥镇彬彬文具百货店、闵彬彬、苗同辉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4.35%从2020年9月12日以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至还清止,罚息按年利率4.35%X50%从2020年9月12日以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至还清止)。若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视为全部债务到期。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太和县阮桥镇彬彬文具百货店、闵彬彬、苗同辉共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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