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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952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504民初524号
    案号 (2020)皖0504执3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本案夏靖与王保贵、王来胜、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二、王保贵、王来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5夏靖本金689122.2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689122.2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夏靖其他诉讼请求。王保贵、王来胜、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46元,由夏靖负担4822元,王保贵、王来胜、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8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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