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3952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04执1363号 |
案号 | (2019)皖0504执恢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19-11-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借款本金5430000元(其中借款4430000元、汇票垫付款1000000元)及利息271603.4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止;2016年12日31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日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王保贵、陈荣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被告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有权对被告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当涂太白镇新太路南侧办公楼(担保主债权1000000元)、厂房(担保主债权2430000元)及土地使用权(担保主债权2000000元)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425元,减半收取26713元,由被告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王保贵、陈荣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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