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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952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504民初2940号
    案号 (2019)皖0504执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鞍山双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1354878.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0866.45元;被告王保贵对上述款项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71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716元,由被告安徽恒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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