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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海通金陵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313****1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91民初113号
    案号 (2020)苏0791执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海通金陵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威海龙威旅行社7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海通金陵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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