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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普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892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684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1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普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1231588.6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达联贸易有限公司、张会领、马希英、张跃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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