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武环罚字〔2018〕第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3月30日,群众举报白洋街道金畈村水沟内有大量含泡沫废水排入,对此我局展开了调查。经查发现,2018年3月29日,你公司员工在检修磺酸储罐时,用自来水冲洗残留在地面的磺酸,产生的废水经储罐底部的一根白色pvc雨水管(该雨水管没有接到污水处理设施)流到储罐边的窨井,再排入厂区污水排放管,最终直接排放至开发区污水管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8 |
决定机关 | 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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