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7〕金卫消罚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7年6月15日,我委对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批号A7065,规格500g/瓶的Osib?芦荟抑菌洗手液送检。2017年11月4日,我委收到浙(省)疾控检字第201703375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被抽检的Osib?芦荟抑菌洗手液中未检出三氯羟基二苯醚成分。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委于当日予以立案。通过询问调查、资料核查等调查取证工作,已查实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而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经营未检出三氯羟基二苯醚有效成分的欧丝宝Osib?芦荟抑菌洗手液(批号A7065,规格500g/瓶)。处罚依据:被处罚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之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作出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限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区各营业网点(地址:金华市市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18 |
决定机关 | 市卫生计生委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