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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元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0070****2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1592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5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三华纺织有限公司货款986872.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9146.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江阴市三华纺织有限公司收款后五日内应将C556、C634订单项下价值97725.76元的货物交付被告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阴市三华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8元,减半收取6834元,由被告福田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三华公司已预交,福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三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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