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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2879****6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32民初1327号
    案号 (2019)冀0532执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平乡县盛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41,03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该笔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平乡县盛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5,140元,由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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